建築線 | 台北市公園地圖站
指定建築線—「建築線」是用來限制建築物的一種退縮線。通常是在未能明確認定道路邊界時,為了確保未來道路的寬度而加以指定,以避免建築物佔用道路範圍。在 ...
「建築線」是用來限制建築物的一種退縮線。通常是在未能明確認定道路邊界時,為了確保未來道路的寬度而加以指定,以避免建築物佔用道路範圍。在我國,因為法規文字上的要求,計畫道路的邊界也必須指定為建築線,所以「建築線」一詞常用來混稱基地與計畫道路之間的境界線,因此又包含了「基地與道路的連結」之意。
我國的建築線規定仿自日本,而日本的建築線制度又源自1875年普魯士的「Preußisches Fluchtliniengesetz(暫譯:逃生路線法)」。但在我國的法規文字中,沒有對「建築線」直接的名詞定義,只能由前後條文推敲其意義。
最源頭的法規見於建築法[1]第三章「建築基地」及第四章「建築界線」:
第42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第48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第49條 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依照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 第51條 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
建築法的子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規定如下:
第1條 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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