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越界建築,土地糾紛怎麼處理 | 台北市公園地圖站
(一)鄰地(袋地)通行權乃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行為致土地無法與公路通行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787條), ...
所謂的「袋地」,是指沒有公路通行的土地,而由於袋地沒有公路經過,因此沒辦法像一般土地做經濟上的利用,減損了土地使用及交易上的價值,故設有鄰地通行權之規定。
袋地通行?越界建築?通通報你知何謂「鄰地通行權」(袋地通行權)?其法律要件為何?又現行物權有關「越界建築」作何規定?試分述之。
(一) 鄰地(袋地)通行權乃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行為致土地無法與公路通行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民法第787條),而周圍地之所有人則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故相互形成通行之相鄰關係。所謂的「袋地」,是指沒有公路通行的土地,而由於袋地沒有公路經過,因此沒辦法像一般土地做經濟上的利用,減損了土地使用及交易上的價值,故設有鄰地通行權之規定,是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為目的,所以享有此通行權之人不得預先拋棄。
(二) 鄰地通行權的法律要件: 1. 土地與公路沒有適宜之連絡:此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土地四週皆不通公路;另一種是土地雖然有別的道路可以通公路,但費用過鉅、具有危險,或非常不方便。 2. 為通常使用所必要:這要按土地的形狀、面積、位置和用途定之。土地用途變更時,其使用也隨之變更,例如:農舍改為住宿民宅時,原先的小路不敷使用,得開設道路供車輛通行。 3. 須非因土地所有人的任意行為:此是為了衡諸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利益而設。例如:土地所有人任意破壞原有橋樑,拋棄其鄰地上原有的通行權,使得土地沒有適當聯絡者,則不能主張有鄰地通行權。
(三) 基本上建築房屋應在自己土地範圍內建築,不得侵入鄰地,越界建築侵入鄰地時,鄰地所有人固然可以請求除去,但對社會資源浪費甚鉅,為顧全個人利益和社會經濟,因而設立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時如果不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如果知道其越界而不即時提出異議,則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移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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