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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巷道寬度不足六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 ...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制定之。
第 2 條基地臨接供公眾通行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 線後申請建築: 一、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經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之 私設通路或無條件同意供公眾通行,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者。 三、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曾經本府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且仍維持通 行者。 四、巷道旁之房屋已編有二戶以上門牌,戶籍登記或建築完成逾二十年者 。 五、經由政府機關出具曾執行該道路興闢、養護或管理有案之市區(或村 里)道路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巷道應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其寬度、使用性質 、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現有巷道之認定發生疑義時,由本府組成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審議之。
第 3 條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向本府申請,本府應將廢止或改道之路段公告一 個月,徵求異議,公告期滿後,如有異議案件無法解決,提請現有巷道評 審小組審議。 依前項申請改道者,除應檢附新設巷道與現有巷道位置圖外,並應檢附新 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條件供公眾通行及變更地目為道之同意書,或 捐贈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 現有巷道改道後之新巷道寬度應合於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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