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面面觀(6) | 台北市公園地圖站
依據建築法第42、48條之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按現有巷道非屬市區道路,經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曾經 ...
私有權土地即成公用地役關係 不得為違反供公眾通行之使用
依據建築法第42、48條之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按現有巷道非屬市區道路,經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曾經地方政府指定建築線且仍維持通行者即稱【現有巷道】。
在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依地方制度法建築自治條例係經地方議會通過,因此既成巷道實體管理權為地方政府;土地如經該建設處城鄉計畫科指定建築線套繪在案,且寬度應符合最小2公尺規定,並自開闢完成供公眾通行之日起,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為違反供公眾通行之使用;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供公眾通行【現有巷道】,私有權土地即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依前開解釋自可拘束轄區內人民,不論所有權人是否變動,上開規定仍有適用,不得為違反供公眾通行之使用。
所謂道路,指依都市計劃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包含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法拍屋或法拍土地標售之前,如遇到非都市計畫內之道路,應先確認該道路是私設道路、既成道路、還是現有巷道,債務人用阻攔道路,當作阻止參與標購意願或築牆不讓得標人通行手法甚為常見,然這些作為目的多半是為了錢、情緒移轉發洩,認真傾聽為第一要務,了解債務人的來意後先釋出善意,預留給對方及自己可以接受的台階下;同時依法請求處理,既成道路、現有巷道不得任意阻攔的道路,尤其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土地同意書切結,對【現有巷道】當負有履行其內容之義務,行政處分對於人民與國家雙方均有拘束力;因此債務人如任意阻攔,甚至可以提刑事告訴,給予警示及協商時反面之刃作用。對於非認定之道路,需看物件原始具備之條件,是否有其他道路可供通行,不行則可依原始供通行方法舉證,訴請袋地通行權救濟。外加提示:查詢該土地是否曾經依公共設施保留地提出免徵地價稅(每年都會發生)、土地增值稅或發生贈與行為申請免徵贈與稅、申報遺產時得不計入遺產總額,如果有上列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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