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台北市公園地圖站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https://i.imgur.com/77PdJCd.jpg)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但都市計畫農業區及區域計畫各種分區之農牧用地、甲種建築用地,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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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但都市計畫農業區及區域計畫各種分區之農牧用地、甲種建築用地,未臨接道路基地其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得申請建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分割者,應合併計算。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規費及建築線指定手續費,其數額由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本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須會同道路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五日。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確定為建築線者,應於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第 3 條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地籍套繪圖應描繪以一個街廓為原則,並應標明建築基地之地段、地 號、方位、基地範圍及鄰近之各種公共設施、道路之寬度。二、基地位置圖應簡明標出基地位置、附近道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建 築物之相關位置。三、現況圖應標明地形、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及溝渠,其比例尺不得小 於地籍圖。
第 4 條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應申請建築線指示。前項所稱現有巷道,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且供二戶以上通行之巷道。二、有公益上或實質必要應予維持供公眾通行之巷道,得經村里長證明確 應繼續保留,經本府或公所認定無礙公共交通者。三、已開闢之私設通路出具經公證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無條件同意該私 設通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四、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作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為公 有者。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由本府就其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申請指示建築線基地之鄰近現有巷道寬度、地形地貌由申請人或設計人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建築線指示成果圖上簽章負責。
第 5 條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長度在八十公尺以下 ,寬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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